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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法典第1188条释义具体是什么,想了解能否详细解释民法典第1188条中的相关条款?

发布时间:2026-07-25 | 作者:吴亮律师 15555555523(微信同号)
民法典第1188条的适用并非绝对,存在一些特殊情况会影响条款的具体处理,以下为您解释:
1. 监护人身份特殊的情形:若无/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单位(如福利院、学校),单位作为监护人时,其“尽到监护职责”的认定标准更严格。例如:福利院监护的精神障碍患者致人损害,福利院需证明已采取充分的监管措施(如24小时专人看管、安全防护设施到位),否则不能减轻责任,这与普通家庭监护人的尽责认定标准有差异。
2. 被监护人暂时脱离监护的情形:若无/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暂时脱离监护人监管期间(如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、委托他人临时看管)致人损害,需区分不同情况:若临时看管人未尽到看管义务,临时看管人与监护人需承担按份责任;若学校等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、管理职责,学校需承担相应责任。例如:10岁孩子在学校组织的春游中推倒同学致伤,学校未安排足够老师看管,此时学校与孩子的监护人需共同承担赔偿责任,这会改变民法典第1188条“单一监护人担责”的常规处理方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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针对您想了解的民法典第1188条释义,其法律依据直接来源于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本身。以下结合法条原文为您分析: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:“无民事行为能力人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,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。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,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。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,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;不足部分,由监护人赔偿。”该条款明确了两类主体致人损害时的责任主体为监护人,同时区分了“监护人尽责可减轻责任”“被监护人有财产时先以自身财产赔偿”两种核心情形。对于您咨询的民法典第1188条释义,其适用结论为:无/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侵权的,优先由监护人担责,尽责可减责;被监护人有财产的,先从其财产支付,不足再由监护人补充赔偿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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